陈仲伟医生遇害,不单单是医患关系问题,精

陈仲伟医生遇害,不单单是医患关系问题,精

丘丝雨,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征收与补偿以及合同、物权、侵权等民事、商事纠纷业务

导读

陈仲伟医生和孙明岳医生均被精神病人杀害,这不单单是医患关系的问题。事实上,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案件每年都时有发生。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社会管理系统,监护人不仅需承担家庭责任,更需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

(01)

年5月5日的傍晚,60岁的陈仲伟医生在回家路上被刺30多刀,随后不治身亡。而凶手竟然是他25年前接诊的一名病人。

年4月19日,医院的孙明岳医生被连捅40多刀身亡,凶手同样是她接治的一名患者。

纵然,导致这两起医患纠纷的个体及社会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家是不是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两起案件的凶手都是精神病人。

在精神病人杀害医生的时候,他们的监护人在哪里,为什么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社会保障管理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如果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对精神病人的行动加以控制,是不是就可能会避免两起悲剧的发生?

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律师可能无法在医患关系上发挥直接的作用,但我们尝试从法律实务的维度,为大家提供一个对该事件的解析视角。

(02)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坐牢?大误!有些精神病人也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其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

1.完全性的精神病人(无法辨认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类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时而精神正常,时而无法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类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上述第2、3类精神病人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的。如果杀害陈仲伟医生和孙明岳医生的精神病人没有自杀,司法机关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来判断他们属于哪类精神病人,并依据鉴定结果来确定他们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03)

既然精神病人无法辨认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必须得有人对其看护。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呢?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下列人员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精神病人大多数就不会出现没有监护人的情况,即使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护职责。

(04)

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看管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完全性精神病人杀死医生也许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应当承担看管责任,并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是指,依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人,必须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在陈仲伟医生和孙明岳医生的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相关单位若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其严加看管或送其住院强制++治疗,两名医生也许不会遇害。

(05)

每个监护人承担的不仅是家庭责任,更应当负起社会责任

陈仲伟医生和孙明岳医生的案件只是缩影,两起案件都是因医患关系而被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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