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法医精神病——精神病鉴定的基本方法和
点击厚启刑辩了解更多详情编者按6月5日,浙江厚启(杭州)、浙江海泰(宁波)、浙江诚鼎(温州)、浙江海州(嘉兴)和浙江天讼(台州)五家律所联合主办、天讼所承办的“刑辩四方馆”第一期活动在台州举行。
首期“刑辩四方馆”以“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有效突破”为主题,深入剖析鉴定意见的常见问题,以期为律师同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准确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并提出有力、有效的辩护观点提供参考。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原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庞艳霞老师作为资深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从业者,在会上详细介绍了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知识和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对律师同行了解相关情况大有裨益。现将庞老师的演讲录音整理成文,以飨好友。特别感谢陆虹雨、钱宇同学的辛勤整理。各位领导、前辈以及我们的律师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来了之后我发现在座的都是我们浙江省的律师精英。刚才李鸣杰主任讲的非常透彻,对我们鉴定的一些弊端也研究非常深刻,我现在站在这里有点诚惶诚恐。刚才卢华富主任也讲了一份鉴定意见如果能推翻的话就能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影响整个审判的过程,现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的标准刚出台,其中就明确规定鉴定人要出庭,鉴定意见要经过法庭质证。这样貌似律师和鉴定人是站在对立面,但我今天站在这里,为律师朋友介绍精神病鉴定的相关问题,是因为我觉得我们其实是一家人。原因从大的方面,我们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往小的方面,我们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一些权益,只不过我们站的立场不一样。所以我在这里就是自报家短,明确告诉大家我们在鉴定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甚至可以从哪些地方推翻我们的鉴定意见,我希望通过律师朋友对我们的监督,使我们司法鉴定行业有更好的发展。确实,我们是一个起步比较晚的一个学科,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所以希望大家对我们多做监督,多提出批评意见,使我们有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之前跟律师接触的也不是很多,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也不知道对大家有多大的用处,如果有不当的地方还请多多指教。先自我介绍一下,我现在是台州学院的教师,也是鉴定所的一个司法鉴定人,同时也是国家二级心里咨询师,国际催眠师。我今天讲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给大家介绍一下精神病鉴定到底是如何在做的。李鸣杰主任对毒物这一块研究的非常透彻,但是多数人对精神病鉴定这一块并不是特别的熟悉,我们今天通过两个个轰动全国的案例的分析来介绍一下我们精神病鉴定是如何做的。第二个内容是根据新的司法鉴定通则的几个条款给大家分析一下我们精神病鉴定在程序上哪些地方可能会出现问题,在审查我们鉴定意见的时候可以着重审查一下这些方面。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2015年6月20号南京宝马肇事案,当时王某某驾驶宝马车,以时速195.2公里的速度闯红灯,然后导致一个马自达轿车当场解体,乘客和司机当场死亡。我们关注一下时间,到6月21号的时候,王某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直到7月份的时候批捕,7月初的时候提出了鉴定,8月份的时候鉴定意见就出来了,鉴定结论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能力是限制能力。这个意见一出来,南京某医院就到了风口浪尖上,全民都在调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为这个结论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大家都没有听过这个名词,认为这个案件可能存在猫腻。在这个案件当中,大家都很清楚存在几个问题。因为他有些不合理的地方,他在交通事故之前,曾报110说有人害他,他感觉被监视。在闹市区他开车时速可以那么快,超过这个路段限速三倍以上,在发现他的时候他戴着头盔,他的一些异常的表现有人怀疑他是否酒驾、毒驾、顶包,其实这些通过鉴定都可以排除。酒驾、毒驾、顶包排除后,就只剩下一个问题,他确实是有一些异常的表现,是否是精神障碍,有人还会怀疑是否有伪装的表现。现实当中确实有人诈病,诈病一般是犯罪之后事后的伪装,是为了逃避惩罚。本案当事人在肇事之前就有一些异常的表现,一般人不会在事前就伪装。如果该当事人事前伪装,其目的何在?如果就是为了飚车,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我们通过仔细分析可以排除伪装,具体这里不展开来讲了。在做鉴定时,开始一般委托方会提供材料,提供材料之后我们会对此进行审查,判断委托要求我们是否能够满足,有没有资格和技术条件来完成委托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这些都是我们要审查的内容。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有能力则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们会将材料再汇集。如果资料欠缺我们需要委托方继续补充材料,直到我们需要的材料补充完整。然后就在这些材料当中搜寻对鉴定有价值的信息,因为精神病大多是发作性的,看以前是否有精神病史。再者,看有无家族史,因为精神疾病是有遗传倾向的。有报道称如果直系亲属当中父母有一方有精神疾病那么子女患病率可以达到15%,如果父母双方都有病的话,子女的患病率可以达到40%。我就见过一个家庭父母两个人是抑郁症,母亲自杀了,儿子也是抑郁症,很明显的家族聚集性。所以在搜寻资料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另外,看是否有异常的表现。精神病人的异常表现主要是知、情、义三个方面。一个是认知方面,一个是情感方面,一个是他的意志、行为方面。如果通过书面材料不易分辨,主要就是通过检查对象来判断这一块。律师在审查资料的时候如果是书面上不易辨别,这就需要在跟当事人互动、交谈的过程中来发现有没有异常。这是前期收集资料的阶段。接下来就是鉴定检查。在检查的时候分两个部分进行,一是对家属及其知情人调查,再一个是对被鉴定人精神检查。对家属,如果仅调查家属的话资料会太过片面,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全面调查,有必要的话我们还要到他的居住地、他的单位进行了解情况。调查之后,最重要的内容还是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主要采用会谈的方式。在会谈当中了解他知、情、意的一些异常的表现。有人质疑精神病鉴定主观性太强,这也是这个学科发展的限制所在。人类对大脑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也是目前学科的现状。但是我们有一些辅助的手段。辅助手段是进行一些心理测验。心理测验使用的量表比较直观,也相对客观,可以起到辅助作用。现在目前世界上用的量表有五千多种,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一些智力测验、人格测验、精神障碍的量表,甚至现在关于刑事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服刑能力等的量表也已成熟并开始应用。心理测验都是经过标准化的,经过统计学的分析,使其具有科学性,并且可以进行量化。所以用这些辅助工具再和精神检查相结合,增加其客观性。另外必要时候,要进行实验室检查,例如头部的CT、磁共振、脑电图。这些工作完成后,我们要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汇总之后分析判断。当然判断时也是要根据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所以精神病鉴定这一块对鉴定人的准入要求非常严格。经过这一系列的分析之后,像南京这个案子就得出一个结论,他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限制能力。当然我没有第一手的资料,这些都是从上收集的资料,所以对他们的鉴定结论我没有发言权。关于这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大家以前都没听说过,现在很多朋友见到我调侃是否可以给他出具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其实,这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病。他在一些精神刺激或者疲劳、比较大的心理压力及本身的易感体质的作用之下,短时间内出现急性发病。这种疾病的病程持续非常短,可以完全恢复到正常。另外,我们上个月做鉴定的女性当事人,姐弟关系非常好,弟弟的突然去世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打击。去世之后,家中处理后事,当事人没有睡觉,在上山时,家人找不到她,后来得知她去邻居家把两个八十多岁的老夫妻打成轻伤。来我们所里做鉴定,她不承认有做过这件事。可以判断当事人的发作非常急,有时会出现一些意识障碍,在之后不能回忆。这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一些长途旅行当中比较多见的。现在交通便利,出行都是坐火车或者坐飞机。以前都是绿皮车,一晃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非常的拥挤,几十个小时颠簸之后,下车之后忽然感觉周围的人都可能害他,出现一些言行的紊乱,这也是一个急性短暂性的精神障碍,过后可以完全恢复到正常。鉴定意见的审查,首先是查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再者是鉴定过程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有无不合法之处,第三是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我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和大家分享。这是我们单位的许可证,一般我们在鉴定报告书后面都会附上。但像刚才李律师讲的有的法官审查时就看有没有这个,认为有就是合法,就是准确、具有科学性,没有就是不合法的,其实这种审查是很片面的。这是我们鉴定人的资质,我们所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共有六个人,我们的证书都是在有效期之内(笑声)。接下来我就按照程序通则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程序当中以我们一般会犯哪些错误。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刚才李鸣杰律师也讲到了法医毒物鉴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以前有个别所,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只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但法医精神病鉴定也在进行,这个明显超出其业务范围。第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我们在做鉴定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会有。有些情况下会不真实,我们每一个案子如果都进行实地调查,不太现实,因为每年有上百个鉴定,如何去了解情况,去调查家属显得有些片面,那么就让当事人去村里或单位出具证明,有时碍于各种原因,写的证明不一定真实,甚至造假或者夸大。对此,我们尽量在审查时严格把关。例如不久前做的一个伤残等级评定。我让当事人去村里开具证明以证明其在受伤之前能正常工作、正常与人交流。但当我在看其病历材料时,住院材料在既往史提到说当事人智力低。但是智力低的程度如何?村证明上说明是正常,村证明其能正常工作,那么我就要求他工作单位也开具一份正常工作的证明,这个时候家属表现得不情愿,百般托词,称只能拿到村证明,我坚持要求用人单位开证明,否则无法做出结论。后来家属没办法,跟我承认当事人并不能工作,那么我让他按照实际情况重新开一份村证明,在新的村证明中说明了他生活是可以自理的,是一个人居住的,但并没有工作。所以我们在审查资料时要综合判断,并不是仅通过一份资料来定。另外还存在资料不完整的问题,刑事案件遇到的比较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呢,就要把这个资料补充完整。在民事案件中伤残等级,例如有一位当事人6月5号受伤,他的住院病历从6月10号开始,中间有空白,这个材料很明显不完整。我让他提供6月5号和6月10号之间的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等材料。不提供就会因为材料的不完整无法判断。再者,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在刑事案件当中一般是公检法委托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第四条,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现在我们要求非常严格。因为我们也知道我们的鉴定意见到了庭上,律师盯住的就是我们的程序方面,所以我们在这些方面一般不会出现问题。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这个一般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的话也是极个别的。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公检法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个人委托,先来做鉴定,做完鉴定之后先看一下,这个鉴定意见给了十级,那么再去另外一家,另外一家可能对这个标准掌握的稍微松一点,给了九级,如果认为不满意,再去另外一家,另外一家可能一看还是十级,可能就把中间一份拿出来,其他两份收起来。为了规避这个情况,现在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专门要求我们每受理一个鉴定都在这个平台上登录,一旦登录之后,下一次再重新鉴定的时候,登入进去就会看到他以前做过鉴定,我们会视情况而受理。所以一个人多份鉴定意见书现在在浙江省省内是不会出现的。第七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再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我们肯定有这类资格的人在其中,但是有些机构可能如李律师所说的只有三个有资质鉴定人,两个鉴定人有事情不在,如果有鉴定业务,可能就是单人鉴定了,甚至助理单独鉴定。我们所也有很多助理,助理也会做一些辅助工作,但同时我们都会有鉴定人在场指导、参与。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之前是要求两名同时进行鉴定,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我鉴定的时候一个鉴定人在这里,但是审查时肯定至少两个,像我们精神病鉴定一般是至少三个人经手。两个人在检查,另外一个复核。关于授权签字人的问题,我稍微做一个解释,我们经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授权签字人肯定是鉴定人,因为这是由质量监督局授权,授权的前提首先是鉴定人,然后一般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如果这个机构当中不具有高级职称的,就要求必须执业五年以上,这样才授予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我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讲的是回避的问题,与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可以导致其影响鉴定结论,鉴定人主动回避或者被要求回避。我们现在一般都很自觉。如果有利害关系存在,我们肯定回避,有的甚至是整个机构回避。精神病鉴定的方法可能是比较单一,我们现在用的国家标准一个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简称ICD-10。在报告当中也会看到我们有时直接简写用ICD-10。再一个,是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我们在报告当中有时候为了方便就简写,之前我们一般都是CCMD-3,这是我们的国家标准。再一个是我们的行业标准,司法部颁布的几个标准,我们在进行鉴定检查出具意见的时候就是按照这四个标准,一是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能力评定指南以及服刑能力评定指南。这几个指南和鉴定方法如果大家想仔细了解,可以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站上下载,如果这些里面都没有提到,我们也会参考一些教科书、文献,这是我们的规范要求。大家对于2008年7月1号这个杨佳袭警案应该也非常的清楚。杨佳是一个北京人,有一次去上海旅游的时候跟闸北区一个交警发生了一点突,因为他当时自己是租了一辆自行车没有任何牌照没有任何手续,结果警察拦他说他是偷的,后来就闹了一些别扭,结果他怀恨在心。回到北京后又回到上海,跑到闸北区公安分局里面袭警,导致六名警察死亡,一名保安,四名警察受伤。当时上海某机构对他进行鉴定,对他进行鉴定的时候,因为是星期六,星期六开具的委托书和鉴定意见,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当时非常的轰动,所以所里非常重视,在程序方面做的非常的仔细。但是到了开庭的时候,律师还是想推翻这个结论,实在找不出理由来了就认为当天受理,当天出的报告,速度过快。之后也和他进行解释,在出具委托书前已经通过沟通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完成,之后周六这一天所有的人加班,整个科室十几人包括所长副所长加班。对这个人进行检查,对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之后出具结论,马上起草报告,其他所有人都在等着签字,签完字立马报告拿走。这个案子当时处理的也非常快,程序方面非常合乎规范,当时律师可能也实在提不出什么问题来了,就提出来就是为何当天委托当天出了报告,其实程序上一点也没有问题,只是把时间给压缩了,所有人加班出了这个结论。虽然司法鉴定行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尤其我们浙江的司法鉴定是走在全国的前列的,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律师朋友监督,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完善!零零碎碎讲了这么多,不知道对大家是否有帮助,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讨论!谢谢大家。作者介绍庞艳霞,女,硕士研究生,教师,法医,心理咨询师,催眠师,浙江杭州人,目前就职于台州学院、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原学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医学系,导师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蔡伟雄博士,2009年至今参与鉴定2000余件,发表论文数篇。END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同时欢迎业界人士赐稿邮箱:houqilawyer@公众号ID:houqilawyer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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